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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欧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会议的通知: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中欧体育、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单元17楼会议室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已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654,744,7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6703%,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654,744,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03,248,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840%,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603,248,8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1,495,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86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9,995,9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1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500,1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1,495,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63%。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差而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赞成654,737,009股,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赞成654,737,109股,反对7,6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赞成654,737,009股,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赞成654,737,009股,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69,988,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

  赞成654,737,009股,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中欧体育,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69,988,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

  赞成654,737,009股,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赞成69,988,296股,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李坚先生回避表决。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赞成69,988,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

  赞成69,988,296股,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李坚先生回避表决。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赞成69,988,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7,600股,弃权100股。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晓莉律师、陈自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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