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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内用)

  中欧体育1、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 (4)旅 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 (5)旅行社服务费; (6)导游服务费; (7)其他旅游项目费 用。 2、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 行社支付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旅游费用中欧体育。 2、支付旅游费用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发票。 第九条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 标准要求。 2、乙方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 自身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 条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旅程开始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导游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 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 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中欧体育、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 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乙方能够证明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的,乙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

  旅游景区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在云南省内的,以本合同附件《旅程及接待服务 单》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 (DB 53/T 416)要求;未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 (DB 53/T 416)标准。 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目的地地方标 准;若无具体标准,则采用相似标准。 4、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七条 旅游费用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 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 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 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4308)评定的一星级饭店 标准要求,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 (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 《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 (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要求; ②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 (GB/T 26361)认定的铜 盘级要求,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 (DB53/T 415)认定 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③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DB53/T 342 )认定 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 ④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DB53/T 324)认定的一星 级导游要求; ⑤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7775)评定的 A 级

  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类型 A 类预制旅游产品 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客运服 务 四 星 级 旅 游 汽 车 三 星 级 旅 游 汽 车 导游服 务 四星级 导游 景区服务 AAAA 级 旅 游 景区

  四星级饭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 或 五星 级 特色 民 居 队资质的金盘级 客栈标准间 餐饮企业 三星级饭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 或 四星 级 特色 民 居 队资质的金盘级 客栈、 三星级经济型 餐饮企业 酒店标准间 二星级饭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 或 三星 级 特色 民 居 队资质的银盘级 客栈、 二星级经济型 餐饮企业 酒店标准间 一星级饭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 或 二星 级 特色 民 居 队资质的铜盘级 客栈、 一星级经济型 餐饮企业 酒店标准间

  1.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 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 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 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 3.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 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 ,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 他旅行社; 5.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 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 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7.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 骗旅游者; 8.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 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9.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超 出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10.任何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旅 游车驾驶服务;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发布旅游 服务广告; 12.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 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13.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赶 夜路; 14.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 15.旅行社不准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 B 级以上等次的餐厅用 餐。

  规范》 (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 “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 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 出发日期、 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 量要求见表 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类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客运服类预制旅游产品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四星级导游aaaa级旅游景区类预制旅游产品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三星级导游aaa级旅游景类预制旅游产品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二星级导游aa级旅游景类预制旅游产品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一星级导游级旅游景区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

  (7)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 (8)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 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9)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 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 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 (10)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务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免发生冲突。 (11)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 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5、购物娱乐 (1)不要购买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无意购买时,不要向推销人员问价或还价。 (2)购物时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中欧体育,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4)购买需托运的物品,请确认托运方式可行后再购买,以免造成损失。 (5)在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钱物及证件。 (6)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应防止诈骗、盗窃或抢劫事 故发生。 第四条 报名与成团 1、本次旅游活动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 7 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 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如甲方报名后要求,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处理。 第五条 【旅游业务委托】 1、乙方根据甲方报名的旅程,确定需要将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 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并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 社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 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 (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 A、 B、C、D 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 双方在附件 2《旅程及接待服务单》 “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 《旅行社接待服务

  第一条 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 )与旅游者签订省内包价 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 社,以及经旅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旅 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 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 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低于《旅 行社接待服务规范》 (DB 53/T 416)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 任。 第二条 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线、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 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 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旅游费用,合同方可生效,并向旅行社索要发票。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 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 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 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1、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 ;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 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

  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 将头、手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 (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避免遗失、被盗。 2、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 安全转移的路线)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 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沐浴、洗漱时小心地滑,以免发生意外。 (4)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 (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应科学自救,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 3、饮食 (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饮品、药品。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用餐时应注意地滑。 (4)旅行社不应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 责任。 4、游览 (1)团队旅行时游客不得擅自离团、;如果特殊原因离团,应征得导游人员 同意。 (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合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 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3) 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 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 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4)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 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注意乘 船安全,穿戴救生衣。 (6)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 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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